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12月1日签发启用
国家移民管理局9月15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签发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居证”),同时发布新版永居证式样。新版永居证启用后,现版永居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持证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适时申请换发新版永居证。
三、对124类美国商品继续不加征关税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对附件所列124类美国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四、中国-南非海关正式实施AEO互认
2021年6月,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南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五、海关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
自9月1日起,海关总署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其中,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
六、海关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七、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全面恢复国际邮轮运输
交通运输部官网9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全面恢复国际邮轮运输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上海、深圳邮轮港口试点恢复国际邮轮运输的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面恢复进出我国境内邮轮港口的国际邮轮运输。
九、10月1日起 正式开启征收“碳关税”过渡期
8月,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该细则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细则规定,在初始的过渡阶段,进口商只需提交与其商品相关的碳排放信息报告,而无需支付任何财务支付或调整。过渡期过后,2026年1月1日完全生效后,进口商将需要每年申报前一年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所含的温室气体,并交出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十、10月15日起 日英《互惠准入协定》生效
据日本共同社当地时间9月15日报道,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当天决定,日本与英国之间的《互惠准入协定》于10月15日生效。该协定将简化在两国联合军演及灾害救援等情况下,人员及装备弹药入境对方国家时的手续。